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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之死:为何他被迫签下总价1300万的离婚协议

作者: 来源: 2017-09-11 15:04:14 阅读 我要评论

苏享茂之逝世

题图与本文内容无关

一、法度榜样员的悲哀故事

每部好莱坞爆片里都有一个酷炫明日炸天的法度榜样员,连上彀线就能神挡杀神黑破天际,把世界改成本身想要的样子。实际中的一位法度榜样员,WePhone开辟者苏享茂却选择自杀。这起自杀事宜还没有引起和李文星事宜那样的全社会存眷,但在法度榜样员社群已激发震动。

工作过程不算特别复杂。苏享茂本年3月30日经由过程世纪佳缘VIP办事结识掉落欣欣,在为女方花费数百万后两人在6月7日领证。苏在公开辟帖中表示娶亲1个月就发明女方是撒谎成性的心计心境婊,两边都提出离婚并在7月18日解决手续。

然而掉落欣欣带亲戚、律师等各色人等持续咬住苏享茂,以举报违法名义索要价值1300万的现金+房产。重重围逼下精疲力竭的苏享茂做出了最下策的选择,在9月7日凌晨5点自杀。

二、本相会反转么


每逢爆料必反转。在当事另一方掉落欣欣还没有答复的情况下,苏享茂自杀的原因同样存在反转的可能。但在有进一尘事实披露之前,基于已公开事实的进行分析,可以断定反转的几率是很小的。

证据是全部逻辑的开端。苏享茂在自杀前先行披露了部分证据,今朝已公开的除了作为单方陈述的事宜解释外,最重要的证据是有两边留言的微信。有不雅点质疑微信内容可否作为证据,这类质疑大年夜平易近诉法角度看是不成立的。

2013年《平易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白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最高法院2014年颁布的《关于实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公平易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用例举方法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经由过程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毫无疑问属于可以合法作为证据的数据交换方法。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微信都可以作为证据。如不雅可声调取存储在腾讯办事器的微信内容,如许具有很高公信力的自力第三方数据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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