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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消协:规避快递服务行业“消费陷阱”

作者: 来源:中国消费网 2012-11-20 16:17:42 阅读 我要评论

近年来,快递业发展迅猛。然而,在繁华景象下,却暗藏着一些快递业典型的免己责、避义务,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潜规则。在此,招远市消协就当前快递业存在的几个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提示消费者注意规避,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按照《合同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执行。商家出具的快递单据没有关于保价协定的,如果商家在提供服务之前或过程中未予告知,可视为无效条款。同时,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快递贵重物品的时候,一定要买保险并留存相关单据等,以作为日后申请赔偿的依据。

问题二: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丢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如遇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快递公司常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问题条款中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如将塞车、假期等都归于不可抗力,即使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相关法规的规定也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分。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要做的应当是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先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是不能免责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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