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金额并非实际价值
宅急送: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 18万元的名包在快递时丢失,到底由谁负责赔偿?今天上午,宅急送送丢名包一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保险公司与宅急送都表示不同意赔偿。
润通达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16日,该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承运一个18万元的短吻鳄鱼皮布洛克保龄球包,并委托宅急送向收货人代收货款18万元。
润通达公司同时委托宅急送公司为该货物投保18万元,并按3‰的保险费率向宅急送公司支付保险费540元。其后,货物在宅急送公司发运过程中丢失。
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8万元,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润通达公司故诉至法院,并要求宅急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解释称,保险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非保险价值,润通达公司的索赔没有依据。
作为第三人的宅急送公司称,货物丢失后,因润通达公司提供的索赔资料不适格而造成了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由于润通达公司声称名牌包是从国外进口,但是却未能提供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入关完税证明,且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法院认定,润通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驳回了润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润通达公司上诉表示,该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是18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实属错误认定。同时,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无权要求宅急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认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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