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未保价固然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快递公司是否无需担责?快递行业丢货索赔之难正不断拷问《邮政法》第47条的缺陷:“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找宅急送运送价值21万元的珠宝首饰,货物寄到北京之后在收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宅急送的一位营业厅经理签收,当收货人去提货时却被告知货物“丢失”。而对于此事,宅急送表示,仅能提供162元的赔偿。
这是前不久,在北京经营珠宝生意的王萍女士的亲身经历。
王萍认为,宅急送由于工作失误将如此贵重的货物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更蹊跷的是,宅急送的员工在收货人豪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收了该批货物。王萍认为,这批货物丢的并不“正常”。
而宅急送方面对于此事的态度则很强硬:货物就是丢了,没办法找了,因为寄货人未保价,所以按照规定只赔三倍运费162元。
由于不满宅急送的做法,王萍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宅急送诉上法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王萍的经历,在物流快递行业可谓颇具代表性。近来,涉及快递公司货物丢失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快递公司往往以《邮政法》第47条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为由规避应有之责。
随着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快递公司在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也开始呈现。并不算高的从业者素质、过度追求利益、轻视服务和责任的经营理念,加之并未完善和严谨的立法,都使得快递行业在表面蓬勃发展的同时,内涵缺失表露无遗。
21万珠宝神秘消失
王萍在北京经营着一家珠宝公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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