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国内首个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办法在宁波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推动下出台。办法对团购过程中的票证问题、合同问题、“三包”问题、预付款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除了争议处理,办法还将团购企业纳入信用监管范围。
近年来,网络团购迅速成长成为一种重要的网络交易形式。截至2011年底,我国团购网站的数量约为4000家,团购用户数达6465万,团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37亿元。然而,团购在带给消费者实惠的同时,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增加。2012年1月至12月17日,宁波市消保委和工商12315申诉中心共受理网络团购引发的消费投诉477件,同比增长216%,较2010年同期更是增长23倍之多。团购投诉主要集中在写真摄影、宾馆餐饮、美容美发、KTV等服务性消费领域;引发投诉的原因主要包括商家网站关闭、商家附加条件限制消费、虚假宣传、退货(款)难等。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为推动团购业健康长远发展,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将五种行为列为欺诈行为,对因此出现的纠纷,消保委支持消费者提出“退一赔一”的诉求。
这五种行为分别是:无营业执照组织团购、仿冒其他网站从事团购、以团购为幌子诱导他人购物、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无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中止团购等。
办法还规定,团购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约定(合同),明确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交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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