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毛逸)昨日,省工商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特别提到了近年来存在于快递业中的“霸王条款”。如某快递公司寄件单第六条规定,“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工商部门表示,该条款规定与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有关“国内快递的投诉有效期为一年”不符,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如遇此情况,可向消协投诉,或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
此外,购物时遭遇“特价商品不包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都属隐性“霸王条款”,市民在理性消费的同时,也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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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霸王条款”知多少
供气合同:“供气方临时、短时间检修燃气设施停气未通知用气方,供气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点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供气方即使临时、短时检修设施而停气,也需提前告知用气方,如供气方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涨价、汽车晚点、航班取消等均可视为不可抗力。”
工商点评:涨价、汽车晚点、航班取消等情形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具有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三大特性,这是旅行社任意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以此免除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转嫁至消费者。
(原标题:发快递 小心“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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