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了多起快递物品丢失的纠纷。快递公司称,根据相关法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不少消费者对此强烈不满。滁州市消协认为,3倍赔偿是不合理的,呼吁及时修改条款,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据滁州市消协秘书长唐凤阳介绍,今年以来,滁州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关于快递服务的投诉30余件,主要反映的问题是快件丢失、短少、损毁等。在调解该类投诉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果消费者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则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赔偿即:“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一赔偿赔标准让消费者难以接受,往往导致调解失败,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成为解决消费争议的难点。
今年2月11日,消费者李先生从天长市通过快递公司快递一台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到合肥,结果电脑丢失。因李先生未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快递公司表示按照该公司在服务之前提供给消费者的《快递服务协议》,只能按照快件资费的5倍赔偿,消费者难以接受,投诉到天长市消费者协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快递公司赔偿李先生2000元。
无独有偶。今年2月13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滁州市通过快递公司快递一台3000元笔记本电脑到天长市,快递费35元。2月14日货到,打开邮件却发现,笔记本电脑变成了石头。由于消费者未保价,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快递费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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