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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快递丢失“免责”无效

作者: 来源:东莞阳光网 2012-11-23 11:22:12 阅读 我要评论

“双11”疯狂购物节过后,不少市民发现快递变成了“慢递”,迟迟未能收到,或有极少数快递物件在运输途中丢失。

快递公司在运输中将物品弄丢,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快递公司能否以格式条款做挡箭牌,也就是只承担运费的5倍损失?托运物件的价值往往高于5倍运费,面对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托运人是否只能吃哑巴亏?记者今日了解到,快递公司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的条款,并不能为丢失客户物品免责。

在司法实践中,当托运人将货物交由快递公司运输,双方即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未能将原告交运的货物运输至托运人指定地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少快递公司都会在快递单背面以小号字体注明“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等格式条款,这类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快递公司未能就该格式条款向托运人予以提示、说明的话,该格式条款对托运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一旦丢失快件,即使托运人未按照快递公司的要求办理保价,快递公司也将承担托运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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