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人员正在对各手机销售商进行行政约谈,要求他们清除格式合同中的各种“霸王条款”。 工商收集来的一家手机销售商的单据,上面标注有“天线、外壳不属于保修范围”、“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记者石红星 摄广西新闻网记者石红星通讯员陈伟恒
近年来,手机投诉一直位居柳州消费投诉前列。这些投诉绝大多数都是由手机质量引发,加上销售商和厂家的售后部门通过各种格式合同人为给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导致消费者的维权困难重重。为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现象,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8日下午,柳州市城中区工商局召集辖区内最大的7家手机卖场进行行政约谈,列举案例,对这些卖场的格式合同中的各种“霸王条款”逐一分析点评,并要求他们本月底前全部整改,否则将给予处罚。
霸王条款1
消费者维权有前提
消费者一旦购买到问题手机,如想维权,还得满足商家事前在各种单据中注明的各种“前提条件”。
吴先生购买了一部手机,才用了两天,就出现了黑屏现象,于是带着手机和质量保证单、保修卡等材料,来到手机卖场,要求商家换货。然而,由于疏忽,他不知将包装盒丢哪里去了。商家指着质量保证单告诉吴,他不符合退换货条件,因为他弄丢了手机外包装盒。
吴这才注意到,商家在保证单上注明,消费者要退、换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要“经厂家检测,时间须由厂家维修中心决定,检测时间你必须认可”;二要“带齐原包装盒、手机及配件、质量保证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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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柳州城中区工商局约谈手机商家 "霸王条款"要清除(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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