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申办储蓄卡并开通了有网银盾保护的网上银行服务,然而账户上的10万元还是“不翼而飞”。为此,王先生将储蓄所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令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下,越来越多的新型电子银行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纠纷。网银开通后因无意间泄露隐私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等现象,造成损失是否应该由储户一人承担?
开通网银次日10万元被盗
2011年5月11日,王先生向一银行储蓄所申请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在当日分两次汇入10万余元。随后,王先生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登录网上银行,购买了10万元理财产品。
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账上10万元理财产品被他人用电话赎回并转走。随后,王先生报案并将储蓄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储蓄所因为其网上银行的安全漏洞以及管理制度的疏忽导致我的存款被转移走,应该负相应责任。”法院审理时,王先生表示,储蓄所的过错包括未告知自己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开通电话银行并进行转账;同时办理电话银行的手机号码与自己在柜台上预留的号码不一致,但银行方并未通知自己。
对此,储蓄所一方则认为,一旦使用私人密码,视为交易中储户使用从事了交易,银行就可以免责。本案无法排除王先生自己使用的可能,而且王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储蓄所的行为和王先生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系统存在问题。
经审理,二审法院最终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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